酿成长春928火灾的“环保油”“生物质燃料油”性质如何燃气or危化品?


  原标题:酿成长春9.28火灾的“环保油”“生物质燃料油”性质如何,燃气or危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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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9.28”火灾事故造成 17 人死亡、3人受伤。经初步调查,事故系违规“气改油”,与醇基燃料有关。国务院安委会对此事故发布通告,也强调“……发现燃气企业和餐饮场所违规供应、储存、使用燃气和醇基燃料的,坚决依法严惩,严防引发事故。”而该事故前后,各地也已陆续开展对醇基燃料的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公号对此也高度关注,后续还将推出系列研究文章。

  那么,醇基燃料和所谓“环保油”、“生物质燃料油”“生物油”……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应当如何依法监管?看看法律规定怎么说: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对燃气进行了界定,即“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虽然对该条款中的“等”系等外等(不完全列举)还是等内等(完全列举)的理解存有争议,但燃气首先是气体燃料的属性毋庸置疑。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2018)对城镇燃气的定义为符合规范的燃气质量发展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公司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生物天然气》(GB/T 41328-2022)对“生物燃气”的定义是以生物质为原料,通过热化学转化或生物化学转化产生的主要含有甲烷的可燃气体。

  那么,所谓“环保油”“生物质燃料油”“生物油”“生物质调和燃料油”抑或醇基液体燃料,因其首先在物理属性上不属于气体,亦不一定符合规范的燃气质量发展要求,我们大家都认为不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燃气”范畴,不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

  与之相似的概念还有“生物液体燃料”,但在法律和法规上并无太多规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第三十二条规规定: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杭州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区分了生物液体燃料和生物固定成型燃料 “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生物固体燃料,是指用枝桠材、锯末、秸秆、稻壳等废弃物原料生产的生物固体成型燃料”。

  则甲醇液体燃料是生物液体燃料的一个典型类别,但并无生物液体燃料性质的规定。

  国家安委会明白准确地提出的“醇基液体燃料”,虽国家层面没有关于醇基液体燃料性质的规定,但有关标准(表1)、地方性规定(表2)对醇基液体燃料的性质作了“明示”或“暗示”规定。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有关醇基液体燃料、“环保油”“生物燃料油”等专门性管理规定,对其含义、性质、监管与法律责任等无统一规定。但多地陆续出台了关于醇基液体燃料/醇基燃料的地方规定,一致认为其性质为危险化学品,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范畴。

  但是,对醇基液体燃料的性质,应作细化和区分,不宜笼统定性。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可根据当地规定或参照另外的地方规定、有关标准等予以判断,并结合当地行政机关部门职责清单确定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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