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决议书 眉彭环行处分字〔2021〕9号(成刚餐厨抛弃油脂收回)


  日向我局提起陈说和申辩,经复核,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恰当。因而,不采用你收回部提出的陈说、申辩理由。

  之规则,我局依法拟对你收回部作出如下行政处分:处分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325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榜首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收款银行:

  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三条之规则,我局托付四川绿艺华福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处置你收回部不合法搜集、储存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17.64吨),处置费用为肆万壹仟伍佰肆拾贰元整(41542.00元)。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处置费用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三条之规则,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收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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